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现在甲的父母不希望丙作为甲的财产代管人,那么他们可以在申请宣告失踪的同时向法院提出这个请求,由法院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财产代管人。甲的父母可以提交证据向法院证明甲的妻子丙不宜作代管人
有资格充任财产代管人的,应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财产代管人的选任应先由前述范围内的人协商后,供法院指定.协商不能时,则由法院直接指定.
失踪人的财产只能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