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

2024-11-26 16: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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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宛政[2005]90号

南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及
附着物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是我省重点建设项目,该工程的建设对南阳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为了保障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原则
1、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征用。
2、边角地的征用原则:1亩以下的由电厂征用;1亩以上的不于征用;对于个别面积较大的边角地,如果电厂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整规划予以征用,但不得突破征地总面积。
3、征地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征用耕地的亩产值由市统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核算确定。
4、根据电厂扩建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安置新村应布置在电厂规划边界500米范围之外区域。电厂不承担规划新村、坟墓拆迁占地等二次征地费用,新村安置规划、水电等配套费用在附着伯拆迁中予以补偿,电厂不再额外支付。
二、永久用地补偿
经市统计局核算,方城县2002—2004三年耕地平均产值为1271元。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鸭电二期工程用地的耕地补偿标准按方城县2002—2004三年平均亩产值的24倍计算为30504/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倍、安置补助费14.5倍、青苗补偿费0.5倍。征用其他土地参照耕地的标准补偿。方城、南召县人民政府可以此标准为依据,结合被征地单位地类及人均耕地面积,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方案。
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
在用地范围内,涉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砖混、砖木房屋分别按照320—340元/平方米、200—21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坟墓按一墓一棺400元,每增加一棺增加100元的标准补偿;其他附着物按照《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豫政[1998]113号)规定的下限上浮90%据实补偿;豫政[1998]113号文本包括的其他附着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县级政府确定。非法附着,原则上不予补偿,确需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当地县级政府确定。
涉及电力杆、通讯网络杆、广播电视杆、文物勘探等附着物的动迁,由市政府协调相关产权单位与南阳天益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动迁协议,实施动迁。
四、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性用地是指因工程建设而必须使用的堆料场、停车场、工棚、简易道路等占用的土地和取、弃土用地。
(一)青苗补偿。临时用地青苗补偿按年产值给予补偿,每季每亩635.5元,考虑到被临时使用的土地破坏严重,恢复周期长,可多支付一年的补偿费。临时用地上附着物按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二)复耕保证金。属工程占压用地,复耕保证金按1000元/亩的标准,属取土或硬化等破坏耕作层的复耕保证金按3000元/亩的标准,由施工单位向当地县级国土部门缴纳,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施工单位负责复耕。
(三)地力损失费。按规定应根据不同地类每亩支付地力损失费250元。
(四)取土补偿。在按临时用地补偿的基础上,取土按2元/平方标准收取费用。利用耕地取土的,取土前应当把耕作层土壤剥离,以便于复耕,剥离后取土深度不得超过2米,集中取土超过2米的按照永久性用地规定办理。
(五)施工用地补偿。由施工单位到县国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县国土部门缴纳每亩100元的土地管理费,土地所在县国土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位置、面积、数量、深度使用临时用地,同时要与造地、改渠、挖塘和生态保护等结合起来。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与当地有关村、组协商用地等有关问题。
五、其他费用
涉及征地拆迁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工作由方城、南召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一)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方城、南召两县要设立鸭电二期工程征地拆迁专用账户,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做到专款专用。对农村集体和个人补偿的资金应全部付给农村集体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及拆迁补偿资金,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南阳天益发电有限公司要保证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依法支付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搞好组织协调。方城、南召两县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做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特别要做好拆迁户的安置工作,保障拆迁移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顾全大局,通力合作,积极支持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及时解决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