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日前在我市购房,因受政策影响而未能入户的市外人员户口问题,将于2007年1月20日开始受理解决。
据了解,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经过数月反复调研论证后,决定凡于2004年7月1日前(以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发证日期为准,含当日发证)已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已领取《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于2004年7月1日前购买并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以市国土部门备案合同的签发日期为准,含当日签发),且在2006年12月31日前领取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市外人员,其在入住后可申请办理购房入户。购买的成套商品房属于二手房的,必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准予新的家庭户迁入。合伙购买一套商品房的,只允许其中一个家庭入户。2004年7月1日之后购买房屋者不予办理。
据介绍,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包含90平方米),只允许购房者、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入户;购房面积在91平方米以上的,可允许购房者、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入户(其中父母按投靠办理)。办理购房入户后,该房不再以其他条件办理迁移入户。而原2004年7月1日前已办理购房入户,现办理直系亲属投靠的,也按此要求执行。
中山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户政部门于2007年1月20日开始受理此项业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入户申请人可先期到房产所在地公安分局咨询具体情况,领取、填写申请表并备齐身份证、户口簿、申报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后,务必于2007年6月20日前向当地公安分局递交申请,各分局将在6月30日前上报市公安局审核,逾期者在市政府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前不再受理。至于什么时候会恢复,要看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
您运气不是很好,从2004年7月1日起已暂停办理。
2007年1月20日至2007年6月20日只理2004年7月1日前办好《房产证》的,2004年7月1日后办理《房产证》暂时不办理入户手续,我运气好,我的《房产证》是2004年4月办的,但有点事情,也不知道2004年7月起会停止办理入户,在2007年1月20日我当天就办了,具体操作流程是:
在您买房的当地公安分局户籍科索取《申请表》并出示《房产证》《身分证》原《户口本》《计划生育证》《申请表》等,并在户籍科咨询好还要那些证明,其中还要拿《申请表》到计划生育部门去盖章,之后拿去买房所属派出所找所长签字,当然,交到派出所后您是见不所长的,有规定是在7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派人调查后,所长签好字会打电话给您去拿回《申请表》的。之后交回公安分局户籍科,资料不齐全的话他们还会要您补的,齐全的话户籍科收回资料,在30个工作日中山市公安局复审后,经局长签名后发回公安分局户籍科,户籍科会打电话给您,您会得到一张《迁入证明》,您拿这张证明回到您原来的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办好后交到公安分局户籍科,并且还要交数码相,及办理《身份证》的工本费30元/本(要快递的还要交快递费),就可以了,再等30个工作日就会有通知您去公安分局领新的《身份主)和《户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