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由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特点决定的:
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性文件,也就是说信用证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是独立的,开证行、议付行以及其他参与银行均不受买卖合同的的制约,他们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同时信用证付款方式实际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是象征性的交货。银行只凭借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可以付款,不符合信用规定的单据,银行可以拒付,因此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必须保证“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也就是说出口方提交的各种单据如装箱单,商业发票,保险单等在数量单价等方面一致外,各种单据还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内容严格一致。
可见该案例中,合同虽然只规定了只要分批装运就可,并没规定分两批还是三批,但是信用证规定的是分三批装运,因此出口方必须提交信用证规定的三次装运的相关单据才可能获得付款,而不是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整装运,否则就会遭到银行拒付。
因为规定的是分批装运,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是要求分3批装运的,你这样发货就跟信用证不相符合了。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以外的独立文件,只建立于合同的基础上,但银行议付是只看信用证,单单相符,单物相符。所以银行拒付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