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使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民权规定于第6条至12条中,包括对地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以及关于普遍管辖的的规定。(2分)我国刑法对地的效力体现在《刑法》第6、10、11条中,包括在我国领域内的效力和在我国领域外的效力。《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使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它包括三个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航空器,包括民用或军用的,也包括航行或停泊在公海或外国领域的,对法律特别规定的理解。《刑法》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实用的规定。适应“一国两制“的规定。我国刑法不在香港、澳门地区实用。台湾与大陆的统一问题,也适用“一国两制”的方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认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也即适用行为地兼结果地的原则。关于我国刑法在领域外的使用问题。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依照本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使用本法,但是在外国受过刑罚惩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1、刑法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刑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