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破的地方没有丢失,还是完整的发票就可以使用。如果是开出去的话,要咨询一下对方,有些会计人员比较谨慎,会拒绝收这样的发票,那么你就要作废重开了。如果是收到的发票,没有其他性质问题,可以认证。网上勾选认证,不会出现问题。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一、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增值税发票右上角撕破了一点,发票上的号码和代码和日期都在还可以用,如果增值税发票右上角撕破一点,右上角资料有缺少就不能用了,作废重新开一张好的发票。
没有关系的,如果是开出去的话,你就要咨询一下对方,有些会计人员比较谨慎,会拒绝收这样的票,那么你就要作废重开了。如果是你收到的票,没有什么问题,一样可以认证,如果机子过不了,就用手工输入在网上认证就好了。不影响财务和税务处理。
可以的,只要是密文区跟纳税识别号,公司名称清晰,是一样可以通过认证抵扣的,如果扫描出来跟票面不对,你需要核对一下,手动修改一下就可以了
只要能抵扣,右上角的验证代码,防伪标示都在的话应该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