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如何证明“解除合同通知书已送达”的事实。除“原答案”快递送达外,还可以通过发传真的方式送达、公证送达。虽然合同法未明确规定“通知”的具体方式,但依据《民诉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此,在解除合同通知书的相对方“下落尚明”的情况下,不建议公告送达。具体需要注意:1、快递送达;(1)对方接受:保留发票、所要送达回执(三联单之一,收件人签字的墨印);(2)对方拒收:要求送件人在回执上写明“拒收”;信件不要拆开(如果拆开,则无法证明送件的内容,必要时当庭拆件);2、传真送达,不要用自己单位的传真,建议到星级旅店发送。索要发票、ok单。
可以通过快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发出解除通知,实现解除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