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购房必须缴纳契税,二手房和商品房都一样。
《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免税规定: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3、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扩展资料:
契税征收标准:
90平米以下的是一个征收标准,90-144平米之间的是一个标准,144平米以上的是一个标准。二套房、三套房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一般实行的是首套住房契税的两倍,即3-4%。
注:家庭唯一住房并不一定是首套房,比如买了套房子又卖了,再购买住房就算二套房。但是名下确实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可以申请家庭唯一住房。契税税率实行3%~5%的调整幅度。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福州市出台《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个人首次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不负担;购买超过2年普通住房转让的,免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首次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个人负担购房款总额0.5%的契税。 三、福州政策实施细则 (1)2008年11月1日始至2009年11月1日:个人销售或购购买住房暂免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的住宅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个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暂免征收契税;对于对个人首次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的0.5%征收。 (3)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宅转让、或者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宅转让的,营业税按成交价或指导价减去原购买置价或原抵债作价金额的余额征收。2008年11月1日始至2009年12月31日个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转让,暂免征收营业税。
免 契税是地方政府出台的购房补贴,具体咨询当地财政部门,国家没有出台免契税政策;联建的话不需要缴纳契税、缴纳配套费等即可;买卖的话契税缴纳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购房免契税政策条件有三日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
契税的规定,许多市民纷纷到市有关部门咨询此事,工作人员发现许多购房者对此
文件理解有所偏差,许多人都将该规定执行范围理解为购买所有商品房,而实际上
该规定只是针对购买公有住房。
据悉,此次出台的规定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其《实施细
则》中各地执行不一致的条文的补充规定。对于广大城镇公有制单位职工来说,
它的意义在于扩大了首次购房免征契税的范围,即购买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
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宅的免征契税,但不包括高档商品房。
市财政局农财处有关负责人说,市民在理解这一规定时,要把握三方面的标准:
一是购房者所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该是经市房改部门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
二是购房者应是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三 是购房者所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应是在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如果
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则超过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目前我市的契税税率
为3%。
1999年8月1日后购买(以合同日期为准)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限于1998年6
月30日前竣工,1999年8月1日前未售出的普通住宅、别墅、度假村等)在2000年
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
2001年国家下文,购买空置普通住宅免征契税政策延至2002年12月31日;
购买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的,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契
税;
购买空置别墅、度假村的,自2001年1月1日恢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