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发现有两家公司在发工资,自己对其中一家早已离职?

2024-12-20 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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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肯定会影响你的个人所得税的。

那家公司每月给你“发”工资5000元,全年就是6万元。如果第二家公司也是每月给你发5000元,全年就是6万元。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而综合所得是按年征收、按月预缴、全年汇算清缴的,全年的减除费用只有6万元。而你两个公司加起来全年综合所得6+6=12万元,减除费用六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是12-6=6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10%-2520=3480元。

而如果没有那个公司的6万元,你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全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

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回答2:

这这种情况与公司可能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员工已经辞职了,这应该不会存在,再给他发工资的这种现象的,如果依然存在的话,有可能是同名同姓的,或者是采取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缘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