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8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条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面这个解释,如果你向法院起诉,法院以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理由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你可以另行就该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我国虽然是一裁二审制度,但是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并没有效力高低之分,只是在程序设置上这么规定而已,法律上也不存在以难度划分处理机构的说法。
当然有法律效益的,除非有了有利的新的证据材料法院就一定会处理的,仲裁一般解决比较容易解决的案子,有一定难度的就由叫高级的人民法院来处理,再比较困难的案子由中级人民法院来解决,特别困难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来解决,当然越高级的法院有可以支配较低一个级别的法院来处理相关案件,
法院不受理,原劳动仲裁结果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