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13条、14条是什么

2024-12-18 10: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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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