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属于应税项目的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领用自产产品、领用外购产品进项税都可以抵扣,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
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价值。
扩展资料:
(一)企业外包的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企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本企业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上述事项涉及增值税的,应结转相应的增值税额。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
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
(三)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费用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长期借 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在建工程全部报废或毁损的,应按其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上述事项涉及增值税的,应结转相应的增值税额。
(四)在建工程完工已领出的剩余物资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结转在建工程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
(六)企业在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属于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油气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借记“勘探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在建工程
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属于应税项目的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领用自产产品、领用外购产品进项税都可以抵扣,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如果在建工程属于不动产的,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举例如下:
【例】A公司2016年6月1日购进楼房一座,决定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该楼房金额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假设企业计算折旧使用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寿命20年,无残值。
因此,A公司11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2017年6月)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贷:银行存款 1100
领用工程物资、自产产品、原材料的用于在建工程的处理您可以看一下下面的表格:领用
物资工程物资原材料自产产品自行建造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不转出)进项税额抵扣(不转出)不确认销项税额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原理类似于用半成品加工成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自行建造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已确认的需转出)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转出)确认销项税额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领用原材料、外购的产品用于不动产建造时,应该将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的金额=购买成本*17%;
如果是自产的产品用于不动产建造,那么应该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确认的销项税额=计税价格*17%。
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属于应税项目的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领用自产产品、领用外购产品进项税都可以抵扣,会计处理为:\x0d\x0a借:在建工程\x0d\x0a贷:原材料/库存商品\x0d\x0a如果在建工程属于不动产的,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举例如下:\x0d\x0a【例】A公司2016年6月1日购进楼房一座,决定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该楼房金额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假设企业计算折旧使用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寿命20年,无残值。\x0d\x0a因此,A公司11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2017年6月)抵扣。\x0d\x0a会计处理如下:\x0d\x0a借:固定资产1000\x0d\x0a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x0d\x0a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4\x0d\x0a贷:银行存款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