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奖惩制度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

2025-01-04 09: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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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完善法律体系,健全配套的法规、规章。
我国监狱工作的法制建设已走过半个多世纪的曲折 发展 历程,初步形成了具有 中国 特色的 社会 主义的法律体系,但与监狱工作法制化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诸多 问题 。《监狱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监狱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其 内容 并没有涵盖整个刑事执行活动,难以全面规范我国的整个刑事执行活动,同时《监狱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其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并列的刑事执行法还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或是一部政府管理监狱的行政法,没有明确定位。再者与《监狱法》配套的行政法规《监狱法实施条例》迟迟不能出台,规范重要执法活动的部门规章也出台甚少,这些是造成监狱对罪犯实施考核奖惩时,奖惩规定过于笼统、原则、缺乏操作性,行政奖励与刑事奖励脱节的重要原因。
当前应以《监狱法》为中心抓紧制定几部法律规范,建立完整的罪犯考核奖惩体系,加快起草全国监狱统一的《罪犯考核奖惩办法》对现有的行政规章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统一奖惩标准,使《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能够配套运作,出台规范重要执法活动的部门规章,如关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规范,对刑事奖励的呈报,审批办案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在立法中充分考虑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业务联系,用刑事规范指导对罪犯的奖惩工作,理顺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的关系,以形成一个健全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
2、修改完善奖惩规定,从多方面对罪犯实施奖惩,提高 教育 改造质量。
由于目前监管法规中的一些奖惩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造成了在执法中不同地区和不同监狱有不同的规定和习惯做法,自行其是,对此除了制定全国统一的《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统一奖惩标准外,还要对监管法规中的奖惩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出 科学 的、实用的、具有普遍性和现实意义的的条款,以利于监管机关执行,也利于统一各刑罚执行机关的规章制度。现行奖惩条款规定的过于笼统、原则是导致奖惩面过窄的直接原因。我国《监狱法》中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是对罪犯实施奖惩的法律依据,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六种具体情形中(第七种情形比较模糊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有四种情形都是从生产劳动方面实施奖励,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七种具体情形中(第八种也比较模糊是“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有三种情形是对罪犯从生产劳动方面考核处罚。在《监狱法》规定的十三种具体情形中有七种都是从生产劳动方面实施奖惩,这势必造成“重生产轻管教”的不良倾向,使罪犯只注重生产劳动表现而忽视认罪悔罪、“三课 学习 ”和其他恶习的矫治,而且这些奖惩规定不能涵盖现实中罪犯的整个改造过程,如生活卫生、文明礼貌、改造态度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造成执法中监狱警察普遍认为某个罪犯在某方面表现表现都很好或很坏,但实施奖惩时却发现条款不对,找不到依据,不能及时对罪犯实施奖惩,不利于及时有力的奖优罚劣,从而 影响 罪犯的改造。由于实施考核奖惩的方面过窄而大多集中于生产劳动方面,这对于老年罪犯,患病罪犯、残疾罪犯这些在生产方面表现不佳的罪犯无形中受到奖励的机会少,受到处罚的机会大,也不利于他们安心改造,同时现行的奖惩规定对于一些从事特殊改造岗位的罪犯涉及较少,如罪犯监督小岗、罪犯教员、罪犯组长、记录员、售货员、质检员、罪犯医生等。因此增强法律条款的实用性,丰富对罪犯的奖惩面,细化奖惩的适用情形,制定出针对老、病、残罪犯及特殊改造岗位罪犯的考核奖惩办法。使监管法规中的奖惩规定能够多方面,全方位的对罪犯的改造行为进行科学的指导,适时制止或鼓励罪犯消极或积极的改造行为。这对于强化监管机关的职能,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3、打破现行奖惩规定中的比例限制,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要改进罪犯奖惩工作,建立科学的罪犯奖惩体系,除了上述的完善法律体系,健全配套的法规及增强条款实用性,丰富对罪犯的奖惩面外,打破现行一些规定中人为的比例限制势在必行。笔者在前面已经阐述过,有一些罪犯达到了奖惩条款规定的标准却因比例限制而不得不淘汰,但淘汰掉的一些罪犯并不是因为改造表现不好,也不是因为条件不够,而是因为受到比例因素的制约,如《河南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规定的获得表扬、记功等行政奖励的比例是15%,有的法院限定获得减刑、假释等刑事奖励的比例是25%,这些都极大的限制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从而也使监狱机关在对罪犯实施奖励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如果有20个奖励指标,30个罪犯达到条件,那么淘汰谁或者选中谁就有一定的随意性。一些罪犯为了使自己不被淘汰,就极有可能自己或通过家属拉关系,走后门,向监狱警察行贿,从而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即使是一些淘汰行为已经很公正了,一些罪犯还是认为,改造好不如拉关系走捷径来的快。还有一些罪犯被淘汰掉,总是固执地认为自己是因为没钱、没关系才被淘汰掉的,从而不安心改造发牢骚、讲怪话,这让监狱警察做思想工作也不容易,况且这个环节也确实是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一些素质不高的警察也因此栽了跟头,因此应取消对罪犯实施奖惩的比例限制,最大限度的提高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消除影响公正执法的不利因素。罪犯只要达到法定的奖惩条件就应当予以奖惩,从而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4、加强 研究 科学的奖惩规定,及时把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上升为法律。
罪犯奖惩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全面的科学的认识和研究罪犯奖惩工作,促进奖惩指导思想的科学化。目前对罪犯的奖惩工作面临诸多矛盾,这些矛盾都不是一时形成的,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在某些方面甚至已不能适应监狱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加强对科学奖惩规定的研究工作,目前除了法定的几种奖惩手段外,全国大多数监狱都有一些成功的、实用的、有效的奖惩措施和习惯做法被广大监狱人民警察所用。这些非法定性奖惩主要有:评罪犯为好学员、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优秀罪犯教员,技术能手、改造标兵、活动的积极分子等行政奖励;有停止接见、会餐、限制离监探亲、办学习班或送严管队予以严格管理等行政处罚,并且这些非法定的奖惩措施在全国监狱系统都有许多相似之处,存在着许多共同点,有些奖惩措施的名字也许不尽相同,但内容却都大同小异,这也反映了这些非法定性奖惩的发展趋势趋向一致,有些内部奖惩规定正逐渐被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所认可并作为刑事奖惩量刑的依据。这些奖惩措施对于科学奖惩规定的研究和制定积累了丰富的素材和 参考 依据,但如果不能被法律所认可,在法治的大环境下,监狱将不得不抛弃,但这不符合法制精神也不利于监狱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要促请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罪犯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协调规则》使监狱的行政奖励与审判机关的刑事奖励衔接的更加紧密,解决减刑比例限制问题,减刑办理次数问题和非法定性奖惩措施的认定问题,要及时把目前一些成熟的、成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法规。只有加强科学奖惩规定的研究和制定,才能确保我国的监管工作在新形势下能与时俱进,持续健康发展。 看看这个有没有能用上的地方 拼凑一下

回答2:

让他们更懂得社会是奖赏分明的,社会是个法制社会,只要他们好好改造,社会就不会抛弃他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