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分税制后,增值税、消费税核定为中央和地方分享税,由国税局征收,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列为75:25,所以有税收从中央金库返还地方的制度。
税收返还基数是按1993年的税收核定的比列。 2,增值税税收返还基数:中央75%,地方25% 。
营业税税收返还基数:铁道部,银行总行缴纳的归中央政府,其他归地方的。
3,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情况,合理确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保证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 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
(1)税收返还。现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其中,增值税、消费税返还以各地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增长率为基础逐年递增。(注:2009年,简化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关系,将地方上解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作对冲处理,相应取消地方上解中央收入科目。同时,增加“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科目,用来反映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后,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返还给地方的消费税等收入。因此,从2009年开始,税收返还科目口径与以前年度有较大变化。)增值税、消费税返还。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办法后,原属地方支柱财源的“两税”收入(增值税收入的75%和消费税的100%)上划为中央收入,由中央给予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以2001年为基期,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如果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出的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用于替代地方原有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税收返还。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确定。
增值税、消费税返还。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办法后,原属地方支柱财源的“两税”收入(增值税收入的75%和消费税的100%)上划为中央收入,由中央给予税收返还。
所得税基数返还。以2001年为基期,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如果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出的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用于替代地方原有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税收返还。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