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印制位置和规格
可能是吧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市物价局核定的发票管理费标准,市局将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成本,统一确定普通发票发售价格,原则上一年定一次,平时一般不作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由市局统一调整,各区、市、县局及直属单位按市局核定价格发售发票。
(二)各区、市、县局、直属单位所需发票,一律按季前报送的季度计划发给,季度计划不足部分,必须提前一个月增补计划。
(三)领少量发票的,在市局库房领取成批量发票由市局通知发票印制厂直送有关区市县局。
(四)各区、市、县局、直属单位领运发票,应使用封闭式车辆,专人押运,确保运输途中安全可靠,防止遗失发票。
(五)发票用纸、油墨、加密等由市局校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严格管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专人、专库、专柜保管发票及有关资料。
(七)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发售、销毁的各种登记帐簿,做到帐实相符,各区、市、县局每季于季末次月20日前向市局报送实物报表。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各区、市、县局应将按规定收取的发票工本管理费建立专门的财务帐,统一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每季的财务报表于季末次月20日前报送市局。
二、发票印制厂
(一)重庆市国税系统发票印制厂,由市局审查确定并发给准印证。未经审定的印制厂不得印制发票。
(二)各发票印制厂必须按市国税局规定的管理制度,严格发票印制管理。
(三)各发票印制厂必须厂长负责,落实专人管理,确保发票印制质量及安全工作。
(四)各发票印制厂必须建立专门的成品,防伪用品库房及帐簿,每月向市国税局报送普通发票印制情况报表,监制章、荧光油墨、水印纸购、用、存情况报表。
(五)各发票印制厂必须严格按市国税局下达计划印制普通发票,不得擅自增减印制数量。并按规定使用水印纸、荧光油墨及其它指定用纸,不得任意变动。
(六)各发票印制厂,必须加强发票印制的质量管理,严把质量关,加强质检部门,对不合格的发票不得出厂。
每半年召开一次印制厂及有关区、市、县局,直属单位发票管理人员,参加的质量听证会加强监督,及时反馈社会反映以提高发票印制质量。
(七)普通发票发送给各区市县局、直属单位时,印制厂必须使用市局统一的普通发票送货单,待单位接收入签字后,将其中一联送货单附在收款发票后面,向市国税局统一收款,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付款。
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
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如发票号码资源不够用,在设计时应考虑与分类代码结合,即在分类代码的第9、10、11、12位中设置1位为批次代码。�
企业冠名发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类代码中设置1位单独表示,或者直接在发票号码中以给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制。�
(三)印制位置和规格�
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分类代码,第二排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采用号码机印刷的,号码机采用哥特字体。手工票、定额票、电脑票(平推打印)号码机的规格为:字高3.34mm,字宽1.86mm,字笔道0.34mm,字间距0.99mm,号码总长21.81mm。卷式发票号码机规格为:字高3 mm ,字宽1.66mm ,字笔道0.32mm,字间距1.19mm ,号码总长21.61mm(见附件)。发票号码采用喷墨方式印刷的,按照号码机印刷的规格喷印。�
分类代码印制规格应与发票号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