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说起来就比较复杂了,首先要看债务是怎么产生的,如果是民间借贷那么没有写还款时间那就是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进行还款,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
如果是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欠款,那么应当是自约定的还款时间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没有写明还款时间,有观点认为是自欠条书写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但只要在诉讼时效内催要过,诉讼时效就会中断重新计算,只要注意保留催要的证据就行,如果电话通话记录、录音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欠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法律诉讼期限一般为三年。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同时,一般的民事行为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的,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时间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以权利被侵害时为准,即坚持“侵害论”。
扩展资料:
欠条适用条件:
欠条通常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
1、在购买物品或收购产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要写张欠条。
2、借了他人或单位的钱物到时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归还,有部分的拖欠,此时就需写张欠条。
3、借了个人或公家的钱物,事后补写的凭证,也可以称作欠条。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律明确规定,欠条没有写明具体还款日期的,权利人可随时要求还款义务人返还,但应给予必要的时间。欠条没有借条的法律效力高,建议在借钱的时候签借条更加稳妥,欠条中的内容须仔细写,借款人的名字,手印,钱的用途都应该写清楚。
以上的法律专家们的回答基本都没问题。
1.即借条与欠条应视其实质内容确定其法律效力。
2.一般情况下,借条反映的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这个时间借条就是一个借款合同。只不是称谓不同而已。
当然,如果借条也的是其他内容,那又另当别论。
比如,写着“借用名字出版”的这种所谓借条,就不是借款合同。土一点说,写着借钱内容的借条就是借款合同。借其他东东的,就不是借款合同。“款”明摆着就是钱嘛,哈。
3.合同法206条是可以适用的。
某些内容可能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会有一些些的冲突,当出现冲突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不过合同法206条的内容与民法通则是没有冲突的,因此不要想太多。
4.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以上的专家们已作了回答,来补充一点。
两年的诉讼时效是毋庸置疑的,关键是怎么计算的问题。
几种情况分析如下:
(1)借条写明还款时间。则以还款日期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2)如果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以借条落款时间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即借的时间开始起算。
(3)借条写明还款时间,但属于分期付款的,则以每一笔款项应还的时间为起算时间。每一笔分期款项的诉讼时效是不同的。
5.当然还涉及借条是否合法的问题。
不过这个问题基本上不会涉及。因为很少借款不合法。
除了高利贷。但是也仅就高利贷本身而言是违法的,借款还是要还的,只不过利息不能算那么高就是了。
本来你这个就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