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类型决定了诉讼时效问题。录音作为一种证据的主要形式当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法律没有规定证据的时效,实际上证据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永远都是有效的,不存在时效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录音就是这一类)
(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录音资料并不一定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方能作为有效证据,只要取的该证据的时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查证属实的,录音资料就能够作为有效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解释》和《关于执行<形式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解释》录音只要没有侵犯对方重大隐私,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
现在一般来说,录音也可以被当做证据的。只是,不能过度侵害他人隐私。但是用来做保护自己的证据是被默许的。刑事案件具体时效是以案件的危害程度等为准的,没有确定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电话录音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