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结案后,原告因伤情再次起诉,我还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2024-12-23 02:03:14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你可以提出此前原告已表示放弃对你以后的追偿,再起诉你,法院不应支持就是。拿出原告此前给你的承诺书,作为抗辩的证据。

回答2:

一级伤残不属于物质损失,不能构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就不存在赔偿金的说法。
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赔偿问题,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一个由不承认到承认的发展过程。随着人们对精神损害认识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对这一条件的理解要注意三点:
(1)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2)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3)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