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国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认识有所不同,因此,各国的风险管理模式也有所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1.宽松型的管理模式
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其管理原则是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与非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可以向世界各地推广和销售。
2.严厉型的管理模式
以欧盟国家为代表,其管理原则是首先假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有潜在为险,与其有关的活动都要进行严格管理,并针对基因工程技术制定新的法规。
除上述国家以外,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管理法规和办法正在按照FAO和WTO的要求逐步建立的过程中。
中国科技部于1993年2月发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主要从技术角度对转基因生物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农业部于1996年7月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从中国农业遗传资源、农业生物工程和农业生产安全的角度,对转基因作物的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商品化生产进行管理。2001年5月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主要从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的角度对转基因植物实施管理。在机构上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专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