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2017第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只有你们公司不是特别严格还是可以,最好以后还是把识别号写起,毕竟现在税务查得越来越严了
别在这跟我霹雳苹果的右臂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