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混淆了“居间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主体。前者是你与中介机构签的合同,中介的义务是为你买房提供信息与服务(包括政策信息及解读),你的义务是在中介 履约后付它佣金作为劳务报酬。你傻呀,交易还没最后完成,就付清了佣金?后者是你跟卖家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你该付的是全额房款。弄清楚这个后再来分析:你买房只需首付三成,是中介提供的口头政策解读还是已经写入了你们的“居间合同”里了?若是后者,中介解决不了资金问题,才可追究中介的违约责任,后果顶多也就是它拿不到佣金而已(除非你们的合同上已经明确了中介赔钱条款)。但你与卖家的合同由此而中止了,则是你对卖家违约,要赔违约金的(除非买卖合同上已经列明,超过三成首付买方可以不履行本合同)。什么“现在房管局要求。。。。。。”的理由,统统与卖方无关,这是你该事前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