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工龄是从任命为公务员之日所属月份到退休或死亡之日所属月份的年数(不满1年时,每个月按1/12计算)。
退休的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不适用公务员年金法,军人年金法,私立学校教员年金法者除外。)重新任命为公务员时,按照本人意愿,根据以前的年金法计算的工龄或服役时间可以与第1项的工龄合并计算。
任用为公务员以前的符合兵役法的现役军人或不是志愿而任用的下士官的服役时间可以计入第1项的工龄。
给予退休津贴时,除了因下列情况以外的离职期间,需从工龄中减去其1/2。
国家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公务员养老金个人缴8%。
根据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这标志着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涉及人群 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
《意见》提出,改革的单位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已经分类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涉及人员范围为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对于人事、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单位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 单位缴20%,个人缴8%。
《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是20%,个人缴费比例是8%。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即缴费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待遇衔接 “中人”加发过渡养老金。
新办法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计算养老待遇;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置10年过渡期,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改革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第十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