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第一次鉴定不构成轻伤 一年半后又鉴定二级轻伤 我该怎么办

2024-12-15 23: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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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鉴定是轻伤2级,第二次鉴定是轻微伤,可以要求更高级别的鉴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