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同吾动产典当的法律属性是质押。什么叫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63条指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形式。在典当行为上,《典当管理办法》将质押明确分为动产质押和财产权利质押质押。《典当管理办法》第四章第25条“经营范围”中对典当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的六类业务中,可以将典当业务范围分为两类即主营类和兼营类。
动产质押业务、财产权利质押业务和房地产抵押业务是由典当融资功能决定的企业主导业务即主营业务,而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等属于典当融资功能派生出来的一般商业功能,在整个业务中处于从属地位,属于次要业务即兼营业务。这里清楚地告诉我们,动产典当的法律属性是质押。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六点
其一,质权是他物权。根据《物权法》,物权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他物权是财产的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即在他人之物上享有的权利;典当行具有他物权,但必须具有约定。
其二,质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担保物权。质权的发生、转移、或者消灭,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存在、转移或者消灭;典当行就典当行为来说是质权人,因此典当行具有别除权,也就是优先受偿权。
其三,质权相对于普通债权优先受偿。出质人破产时,质权人享有别除权,质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其四,质权具有不可分性。质权及于质物全部,不论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多少、不论权利人的债权是否得到部分清偿、也不论担保标的物分割或转让,质权人仍具有对担保标的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其五,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质物由于第三人过失消失时,质权人可以代替所有人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所得价款,成为质物的代位物。例如:马八孩子出国留学,他急于凑足保证金60万元,他把活期、定期存款折一并拿来,共有54万元,最后决定把自己家中的汽车质押给典当行,贷款6万元,典当行对该汽车进行了评估,并在车管所办理了登记备案,双方约定典当质押期为6个月。6个月后,马八没有到典当行赎当,典当行只好按照合同约定对质押物进行拍卖,所得价款可以作为质物“汽车”的代位物。
其六,质权采用公示生效要件主义。依据《物权法》第212条、224条之规定,质权均采用公示生效要件主义。只是公示方式有区别:动产质权自动产交付时设立。这个交付是一种现实交付,也是一种简易交付,因标的物已被质权人占有,起到了公示之效果,足以彰显质权。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物权法并未规定典权,故,动产典当为动产质押的一种形式,质押权人为典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