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在支路,在没有设立红绿灯的十字路口两辆直行车辆相撞,而我的右

2024-11-29 06: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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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交通法规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
  无信号灯十字路口通行规则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和段棚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燃前的车辆先行。
  三、考虑的其它因素
  1、机动车超速行驶的;
  2、机动车超载的(会造成刹车性能下降,延长刹车距离);
  3、其它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双方可协商确定事故唤则责任,协商不成或者损失较大的,报交警现场调查后根据以上原则划分事故责任。

回答2:

无红绿灯无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 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转弯让直行
我朋友告诉我在这样的路口,首先在接近路口50米内就不允许超车了,完全通过路口前车速不能超过30码,通过顺序是《交通安全法》的45条,依次交替通行,也就是按到达路口的先后顺序通过,如果同时到路口就按另一法《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的52条和69条通过:在路口减速或停车(一)有标志标线的让没有的先过,就是路口有“停车让行”牌或其它类似功能的的标志要让路口没有该类标志的先走,(二)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比方说我来到一个十字路口,也就是我对面我左边我右边各有一个路口,包括我车所在的路口和起来组成的十字形的四叉路口,那么另一辆车在我左边路口就是我先,在我右边路口就是他先。如果在我对面路口就会麻烦一点,你必须要知道对方的行驶方向,同时也必须也要让对方知道你的行驶方向,之后按(3)转弯的车让直行(4)右转的让左转来通过。
我朋友还用两个十字交叉成米字形的八叉路向我说明,问我现在这8条路都有一列车队,每列车队有8辆车,每列车的头车都同时到路口,现在怎么通过?我第一反应是有64台车,之后就是无奈。他告诉我,一般会在其中四个相邻的路口个各立一个“停车让行”牌,另四个不立。先按按交法45条先到先行,就是第一圈的,也就在路口的8台头车先走,之后第二圈的,再是第三圈……,依次类推。第一圈的8台车再先按《细则》(1)让没有“停车让行”牌的4台扮早陆车先走,而这4台车之间再按(2)按让右的原则,谁最右就是谁最先。另外有“停车让行”牌的4台车等没有“停”牌路口的车走了之后再走,而他们之间都符合(1)就按下一条(2)也是让右,谁最右谁先;接下来第二圈也是按第一圈的顺序通过,不过他们用的是《交通安全法》的第45条,先到先行,我很惊奇,他笑笑说,当第一圈的第一个车走的时候,第一圈内的其他7车是不是不能动,而排在走的那台车后面的车这时开到路口,那么他不是第二圈的车辆中最先到路口的吗?我大笑。
接着他又用十字路口给我讲解,十字路口可以像上面一样在其中两个相邻两个路口设立“停车让行”牌,另两个不设;也可以在相向的两个路口设“停车让行”牌。拿相向的说,这时四个路口各有一台车同时到路口,那么路口没“停”牌的两台先走,他们之间都符合52,69的(1)就看下一条(2),可他们都不符合(2)就再看(3),接着看(4),如果都不符合那么就是都直行都左转或都右转,这时可以同时走,因为路线不相交所以也不用法来分先后(对余这样立“停车让行”牌是不是比上一种判断起来麻烦一点,但不同情睁尘况下是个有优点的)。
最后他告诉我说法就是法,不能因为你想用哪条或那条对你有利就用那条,这里是要按顺序使用。比如对方符合52,69的(1),你不能说你符合52条69条的(2)你就要按(2)先,对方符合52条,69条的(2),你不能说你符合52条69条的(3),你就要按(3)通过。
问题补充:可他回答不了,为什么《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52条69条的几个小项不按(4)(3)(2)(1)的顺序来用?或者同时使用,这样大家都可以同时走,也都有道理了,大家都有保险。又没有法律规定按顺序来用,也没有法律条款规定不能同时用啊。
再或者用法律语言的表述方法就是“符合条款就用”比如他符合(1)我符合(3),那么我们都各自符合条款,所以两条同时用,都可以走?
求法律条款使用原则!(排除掉像“那么本来两车到路口互相看一下相对位置,就知道谁在右谁先了,很方便确定出顺序;现在把3在2前,本来到路口看一眼就知道谁右谁先了,现在却还要判断厅顷对方的行驶方向,又要让对方判断出自己的方向,等判断出来后发现不是一台车直行,另一台转弯,再回头按第一眼看到的谁右谁走,这不是增加驾驶员判断的难度,增加危险源吗,要是路口多几个不是危险性高得不得了吗?”这样实际运用可不可行的描述),只从法律或条款来说可不可以把条款按(4)(3)(2)(1)的顺序来用来用,或者有没有实际的把第(3)项用在第(2)项前成功的法院判决案例,并给出查询方法。
我听这一二十年里每年都有人有把52条69条的第3款放到第2款前的成功判决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