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50年~1952年,土地农民私有制
1950年起进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到1952年,全国范围内土改结束。
2.1953年~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
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旨在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掀起大办农业合作社热潮。
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做法是:在允许社员有小块自留土地的情况下,社员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获得土地收益。
3.1958年~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
1958年11月初,全国共有人民公社26572个,参加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9.1%。
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公社所有。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
4.1979年至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公有,由农户家庭经营
1978年12月,安徽凤阳小岗村由农民自发兴起的包干到户。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普遍推行,到1983年,全国农村实行双包到户的生产队比重高达95%以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