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秩序保留,或称为公共秩序、公共政策,指法院在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或其适用的结果将与自己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保留从以下两个方面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一是依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但如果其适用的结果会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二是国内法的有些规定、由于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或法律基本原则,必须直接予以适用,从而排除对外国法的适用。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公共秩序的规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这种方式是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否则拒绝适用。②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这种方式只指出某些内国法具有强制性,或者必须直接适用,从而排除了有关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可能性。③合并限制的规定方式。这种方式是在同一法典兼用直接限制的方式。
(2)中国法律在以下几方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①人民法院依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或国际惯例时,不得违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②对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③外国法院请求司法协助的事项,不是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3)公共秩序保留在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①在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时,必须看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是否违反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②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外国法以后,适用作为法院地法的中国法。
1、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2、中国法律在以下几方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①人民法院依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或国际惯例时,不得违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②对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③外国法院请求司法协助的事项,不是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3、公共秩序保留在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在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时,必须看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是否违反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②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外国法以后,适用作为法院地法的中国法。
这是青楼还是红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