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不确认递延所得数资产(或负债),不用考虑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是否一致。
具体分析如下:
1、该商誉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即从税法角度,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了商誉,并且按照所得税法规的规定该商誉在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的,而在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一致时,却要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数资产(或负债),这是因为计税时不认可商誉的价值。也就是死循环,所以是不能确认的两段文字是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免税合并,此时因为商誉计税基础为0,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3、对于应税合并,因为商誉是支付了对价且被合并方原股东按照清算缴纳了对应所得的所得税(包括商誉部分),所以商誉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也允许股权转让时作为成本扣除计算所得。在后续计量的时候商誉发生减值,但是因为商誉是由合并对价和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间接计算的,如果因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那么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就会发生变化,进而再次影响商誉金额,会发生无限次重复调整,税法是承认这部分商誉的。
参考资料
商誉.百度百科[引用时间2018-1-22]
两段文字是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免税合并,此时因为商誉计税基础为0,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但是因为商誉是由合并对价和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间接计算的,如果因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那么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就会发生变化,进而再次影响商誉金额,会发生无限次重复调整,也就是死循环,所以是不能确认的。
对于应税合并,因为商誉是支付了对价且被合并方原股东按照清算缴纳了对应所得的所得税(包括商誉部分),所以商誉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税法是承认这部分商誉的,也允许股权转让时作为成本扣除计算所得。在后续计量的时候商誉发生减值,但所得税依然允许按照计税基础进行扣除,所以是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