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公司可以一手遮天的。即使是将签订日期写成了入职当天,是否缴纳社保?以及何时开始缴纳的?都是铁的证据。2、既然仲裁委都否定了公司的做法,说明公司还是存在漏洞的。连仲裁委都能够发现的问题,相信法院的水平会更高一筹,支持公司主张的可能甚微。只是不明白,一审的劳动争议案件,怎么可能由中院审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