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国际贸易专业回答,拜托了!

2024-12-26 01: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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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1)买方的拒付是合理的。按照CIF术语的条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2)应该由卖方负责索赔,因为卖方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费;(3)保险公司必须赔偿,保险条文中有明确规定。
2-不行;
3-有理.不符合合同规定,人家有权利拒绝接受货物.
4-合理。未按照信用证要求装运货物,银行有权拒付。
5-公司破产与信用证的撤销是没有关系的。只要按信用证里面的条款,准确发货,可以通过银行收款。信用证是因为为了更安全的进行贸易,银行在考察公司资质之后开具的银行担保,对方公司破产跟结汇是没有关系,银行既然开具了信用证,就是说明你已经做了担保,只有符合信用证条款你没有理由拒绝付款。 注意:要按照信用证条款去办理整个贸易流程,不能让对方银行找到不符点,成为拒付理由。
6-不是违约。可以议付。这样不属于分批装运。
7-请参考第六题。

附录:累死朕了。

回答2:

1、(1)买方的拒付不合理——因为,CIF价格术语的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舶,即告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那一刻起,即告转移给了买方。所以,买方以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而拒付货款,显然不合理。
(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卖方已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应该在对卖方支付了货款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这是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风险。

2、不可以——因为信用证规定了每一批的装运时间和数量,那么这属于分期装运分期付款信用证,按照惯例,这种信用证只要其中的某一批次未按时装运,则当期及之后未执行的信用证即告失效。所以,如果2月份不按期装运,信用证就此作废,所以,就不再有3、4月装运的机会。

3、外商拒收有理——因为,虽然卖方交货的总数量与合同相符,但是,与合同约定的包装规格不符,属于实际交货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也就是卖方违约,所以,买方拒收货物有理。

4、银行拒付合理——次案例与案例2属于同一种类型,即这种分期装运分期付款信用证,按照惯例,这种信用证只要其中的某一批次未按时装运,则当期及之后未执行的信用证即告失效。所以,9月份未按期装运,则信用证就此作废,所以,10月份交货被拒付,符合这种信用证的惯例。

5、我方公司是否应该发运这批货物,取决于我方公司的自行抉择——按照信用证的惯例和规则,我方公司装运这批货物,且交单相符,那么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则我方没有损失;但是,因为开证申请人确实倒闭的话,会给开证行增添一些麻烦,即开证行在对我方公司付款后,开证行需要自行拍卖或捶这批货物。而如果我方公司此时还有别的销售渠道销售这批货物,且没有实际损失的话,可以接受开证行的请求,不再发送这批货物。——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

6、虽然我方分别在大连港、天津新港各装2,500公吨,但是,是同一航次的同一船,所以,不构成违约,也不违反信用证的规定,即分别在不同的港口装运,但是是同一条船同一航次,不视为分批装运,所以,银行能够接受议付,开证行也不会因此拒付。

7、此案例与案例6情况相同,即虽然在青岛、上海和宁波三个港口各装运了100公吨的货物,但在同一航次的同一条船上,即便在提单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运日期,也不构成分批装运,因此,我方企业并构成违约,银行能够议付,开证行也不会因此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