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中规定,票据上的权利已经转让,已支付对价而善意取得票据受让人的权利优于让与人的权利,无论是该票据的出票人或让与人任何前手因与让与人的抗辩理由,一般都不能因以对抗善意受让人。意思就是只要最终收款人不知道这张票有问题,银行就无权拒付,这种事情在承兑汇票中经常出现,都有案例的,大部分最后都要走法律程序的,你说的3种票据,伪造的变造的是可以拒付的,但是恶意取得的不行。最终大部分都要去法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