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由公安局递交到检察院说明该案件需要提起公诉,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案件移交检察院不是代表快宣判了,宣判是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查明犯罪情节轻微,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具体依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3、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4、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扩展资料
1、人民检察院经过对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之后,确认案件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公诉应具备的条件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提起公诉:
(一)做出提起公诉决定,并制作起诉书。
(二)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等一并送交人民法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2、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时,应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应明确记载:
(1)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业,曾否受过刑事处罚,被捕的年、月、日。
(2)犯罪事实和证据,包括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造成的危害,以及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各种证据。
(3)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犯罪的责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写明被告人各自应负的罪责。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律规定是一个月的期限,当然可以依法延长。检察院通过审查发现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是一个月,可以退补2次。检察院通过审查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一般在一个月内安排开庭审理。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会在一月最长是一个半月内移交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提交到检察院离宣判还早,还要等检查机关重新立案调查,审核证据,然后提起公诉,移交法院,进行司法审判,最后法院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