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采纳工伤伤残鉴定结果,是有法律依据的。
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法律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是依据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而工伤认定由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否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不能用于民事诉讼。
因为你现在走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你做的那个是工伤的鉴定结论,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和工伤的不是一样的,所以你现在要重新去做人身损害的鉴定,如果你不重新鉴定的话,法院可以不采纳你原先的工伤鉴定标准。建议还是去做人身损害的标准。
你这个“伤残鉴定”哪来的?你是实习时受伤,你和单位都没有劳动关系,劳动局还能让你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这么常识性的问题,你的律师没给你说?(又是一个只顾接案子挣钱的律师。)
让法院开委托书吧,去做的是普通人身伤害的伤残鉴定。不重新鉴定的话,就没有伤残赔偿。
你是啥伤?你的工伤“伤残鉴定”是10级吧?那么很可能,你没有伤残等级,而且你的具体受伤原因是啥?普通人身伤害是要分责任的,按照责任大小承担赔偿的。这都是法律常识了,不清楚是律师在接案前虚假承诺,还是你主动要求这样起诉的?
你应该走工伤认定程序,怎么样受的伤?现在进行到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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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做人身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