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暂住人员,辖区内派出所民警要求提供身份证号码,是合法的。
我国《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申报暂住登记,在暂住地应当有固定居所,并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 件。 申领《暂住证》,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提交暂住人员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国家和 省规定应当出示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应当同时出示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 查验证明。
第九条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 住证》;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 《暂住证》;
(三)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居(村)民家的,由户主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 应当申领《暂住证》的,直接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合法!而且是他们的法律责任。公安户籍警察要加强对管辖区内人口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