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1,按理应当是你们共同承担他的损失,或在共同收益中支出,因为他是在工作中受伤。
2,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因为没有生活费这一项目,误工费不存在,在他养伤期间我俩买的车出工所赚的钱我也会给他一半,精神损失费只有构成伤残才有,目前看来他没有进行伤残鉴定。
3,由于你对具体赔偿的有关数据没有提供,所以只能告诉你有关他的赔偿明细: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这些数额中你只需要承担一半。
如有帮助请采纳!
这位朋友您好!
首先要根据伤残鉴定的结果来进行基础判断,其次还需参考误工费等额外补偿,建议您征询本地律师,将资料一并交由您的代理律师共同商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