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构成无因管理。属于职务行为,A是为保障完成工作任务而作出行为,该单位应当承认维修合同的法律效力。
2、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购买坐垫不是履行职务必须的,该购买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由A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1.不构成
2.构成表见代理,乙可以认为甲有权代表甲公司。甲应该承担维修费,后面可以向A追究不当得利
《民法总则》规定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自身受到损害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等。《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