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不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与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因为此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方面。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况且,就此合同的双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事实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的事实行为,无论该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律师确实为张红律师。至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找知名度大的张红律师,那就应当选择知名度大的张红律师签订合同。并不影响其已与该张红律师所签合同依法成立和生效。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我认为可以,甲公司对对方当事人张红律师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有潜在损失行为。。个人认为。。。。是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委托合同。。。。
可以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有任意解除权 如果造成受托人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