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起诉意见书的写法和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2024-12-14 13: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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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检察机关移送审查时制作的文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起诉意见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单位及职业、住址)和违法犯罪经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应注意以下问题:(1)对犯罪嫌疑人的化名、别名、乳名、笔名、艺名、绰号等曾经使用过的名字,不必全部列出。但对那些曾经被用来进行犯罪的化名、别名等,则应在犯罪嫌疑人栏内列出。特别是有些流窜犯罪分子,大都利用化名进行犯罪活动;故在犯罪嫌疑人栏内列出化名、别名是非常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未查清的,按其供称的姓名填写。(2)在填写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经历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以及受到的治安处分情况尽量描述清楚。对于劳改期间逃跑后又犯罪或者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以及被劳动教养的解教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五年内犯罪的,应当写明逃跑或者劳改释放、劳教、解除劳教或逃跑的具体时间。共同犯罪案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经理要分别叙述,按照首犯、主犯、胁从犯的顺序排列。(3)单位犯罪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 2、正文。包括犯罪事实和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两部分。(1)犯罪事实。犯罪事实部分要突出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的要件的齐全,是认定犯罪的基本要求,也是起诉意见书赖以存在的基础。根据实际办案的经验,可以总结出以下四种叙述方法: a、按时间顺序叙述,即按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叙述。这种写法适用于一人一次犯罪,多人一次犯罪和一人多次涉嫌同一性质罪名的案件。b、按犯罪性质来叙述,即按照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罪,再写轻罪。这种写法主要适用于一人或多人多次犯罪,且涉嫌不同罪名的犯罪。采用这种写法,重点突出,主次清晰,数罪分明。c、按综合归纳法叙述,这种写法适用于两人或多人多次涉嫌同一罪名,而且左岸的方式、方法、经过、手段等情节又基本相同的案件。d、多种写法并用。对于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案件,由于各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罪行交错,情节各异,罪责不一,触犯的法律条文也不尽相同,所以,对这类案件,大都采用综合归纳兼用其他方法进行叙述。即先用综合归纳法把共同犯罪的主要事实(可以性质为序,也可以时间为序)叙述清楚,然后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把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责任叙述清楚。对有些除了参与共同犯罪外还单独犯有其他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则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犯罪事实后,再写单独犯罪的事实。如单独犯罪性质严重的,可作另案处理,即单独制作起诉意见书。在叙述犯罪事实时,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全面、准确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所谓全面,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犯罪的全部行为,涉嫌几条罪行就写几条罪行;二是犯罪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方面的事实;三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具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所谓准确,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夸大、不缩小,不主观臆断,真实反映案件的本来面目。第二,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不能在正文中叙述。与认定犯罪无关的事实,也不能被列入起诉意见书。第三,对共同犯罪的案件,要分清每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罪责。首先把共同犯罪事实叙述清楚,然后分别叙述。主犯的行为对整个犯罪活动起着主导作用,在叙述时要作为重点;对首犯,要着重叙述其组织、策划犯罪活动的事实,并阐明其在犯罪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从犯、胁从烦,要叙述他们在犯罪活动中的直接责任,并说明他们处于从属地位。第四,叙述犯罪事实时,要列举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2)提出处理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的理由,就是要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的刑律,涉嫌的罪名,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移送起诉的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法律依据援引后,写明:“特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起诉”。在制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全面引用法律条款。第二,定性要准。第三,被害人在侦查期间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定要在结论中写明。3、尾部。包括受文机关名称、制作日期、公安局长章和公安局印。在文本附注中要写明三项内容:(1)侦查结案时,本案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地点;(2)附送本案卷宗多少册;(3)附送本案脏、证物情况。 ××X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诉字(20××)93号
  犯罪嫌疑人吴××,男,19××年6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县人,初小文化程度,职业游医,捕前住江西省××县××乡××村。
违法犯罪经历:1972年因盗窃、拐卖妇女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79年到××省××县××乡××村定居,19××年8月14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吴××有下列犯罪事实:
19××年2月,犯罪嫌疑人吴××与原籍陈汉区隘口村有夫之妇汤××(33岁)非法同居半年后,汤××拐走了犯罪嫌疑人吴××的1200元现金及衣物等,为此,吴××非常气愤。同年10月,吴××到××××市贩卖猪肉时,猪肉被抢,吴认为是汤××从中捣鬼,准备对汤××进行报复。19××年2月,犯罪嫌疑人吴××在原籍二郎乡街上碰到了汤××,汤××表现出似要和犯罪嫌疑人吴××重归于好之意,提出向吴××借400元钱还债,并言明当晚在公路桥头接犯罪嫌疑人去其娘家。吴××将计就计,随手借给汤××400元钱。当晚,犯罪嫌疑人吴××身葳洗衣用的棒槌,依约到二郎河公路桥头等候,一直等到深夜未见汤××的人影,知道又上了当受骗,决心进行报复。19××年8月12日,犯罪嫌疑人吴××在××县城自由市场碰到汤××在此卖鱼虾,便骗汤××次日到××县白帽区。13日,二人一起从白帽沿公路向××方向步行卖虾,上午10时许,当步行到××境内“标蔡”公路120K+650M处时,犯罪嫌疑人吴××见此地山高林密,人烟稀少,乘汤××不备之机,迅速拿起扁担朝汤××头部猛击一下,汤××当即向石岸下滚去,幸而抓住了石岸上的茅草,未滚到石岸下。犯罪嫌疑人见状又用扁担向汤××的头部猛力击去,扁担击在石岸的石头上,当即裂成两片。吴××见汤××滚到石岸下,便丢下破扁担,溜到岸下,拣起石头猛力向汤××砸去,汤××边还击边向后退,当退到离石岸15米处的石头沟一块大石头处时,汤××倒在地上,犯罪嫌疑人吴××乘机猛扑上去用双手卡住汤××的脖子,汤××咬住吴××的左手大拇指,吴××即用右手卡信汤××的脖子,这时,汤××由于呼吸受阻,将口松开,犯罪嫌疑人随即松开右手护左手痛处,这时汤××用双手猛力抓吴××的脸及其颈部,并不断大声呼喊“救命”。犯罪嫌疑人吴××见汤××呼喊,便拣起一块石头猛力砸向汤××头部,当即鲜血直流,汤××奋力爬起来,将吴××抱住,吴××用力将汤××甩倒在地,并又拣起一块石头向汤××的背部砸去,后见汤××没有动弹,就将沾有大量血迹的白衬衣脱下,丢到离现场约7米远的树林里,赤膊逃离现场,次日凌晨被我局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汤××因颅骨粉碎性骨折和严重脑损伤死亡。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人民检察院局长宋××(印)
××县公安局(印)年  月 日

回答2:

1首部2被告人的基本情况3案由和案件来源4犯罪的事实证据5结论6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