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有经过审判,他们只能叫“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犯人。原因有以下两点:
1、用衣服包着手铐是为了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是倡导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一种体现。
2、在公众场合公开逮捕犯人,,会引起群众一定程度的恐慌,盖上会降低这种恐慌面,,让尽量少的人有恐慌心理,从而不打乱以社会秩序和人们生活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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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犯罪嫌疑人与罪犯的区别
涉案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表达的大概意思一致。前者适用比较广泛,可用于行政案件也可以用于刑事案件,后者只能用于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综上所述,关于嫌疑犯和罪犯,一个是还在调查阶段没有判决,而另一个则是已经判决确定其已经犯罪。
②.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你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
如果你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你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你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你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你的要求。
如果你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你及你的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嫌疑人
因为还没有经过审判,他们只能叫“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犯人。用衣服包着手铐是为了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是倡导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一种体现。一般针对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以下几个办案程序,传唤、刑事拘留、逮捕、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一审审判。另外对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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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那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问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嫌疑人
任何人未经获罪之前,此时应称他们叫“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犯人。执法人员允许用衣物遮挡手铐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反应了司法制度倡导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政策,也是尊重人权的一种体现。
在规章制度面前,执法者应当严刑峻法,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法律严肃严谨的背后,也并不缺乏柔情和温暖。但执法中的“柔性”也并不代表法律刚性的消减,相反,也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以人为本。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既考虑到法律原本的严谨、严肃性,又尊重人的尊严,对当事人及其亲属等相关人员的现实情况有所照顾,这才是文明社会中的理性执法、文明执法。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任何人未经审判不能认定为有罪,此时应称他们叫“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犯人。
用衣服包手铐是为了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反应了咱们国家司法制度倡导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政策,也是尊重人权的一种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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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七十八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 逮捕的程序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三条 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保护犯人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