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的规定,创办新的期刊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这些是出版期刊的原则性规定,除第三条外,其余都好理解。下面说一下第三条。
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明确的编辑方针和期刊的专业范围是密切联系的。编辑方针要受专业范围的约束。所以办刊还要有确定的主办单位,是因为期刊的出版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主办单位领导监督期刊编辑部的工作,决定编辑部的组织机构,并任免其负责人。
规定要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为了加强对期刊的领导,便于管理:主管部门是指出版单位创办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中央是部缎以上单位,在地方是厅(局)级以上单位。主管部门对其主管的期刊和主办单位有检查、指导其工作的责任;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
二、期刊的审批与登记
按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符合出版条件的正式期刊,在出刊之前,还应经过申请,经政府期刊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方可正式出版期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按上述程序经过批准的期刊,还要在批准60天内办理期刊登记。由主办单位持批准文件,填报申请登记表,向期刊编辑部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登记。经审核后,发给《期刊出版许可证》。期刊在取得《期刊出版许可证》后,还须持证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国际标准刊号。持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期刊停刊时,需由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总署备案。
期刊从批准之日起,办刊单位在60天内不办理登记者,或经登记后90天内不出刊的,将不予或注销登记,撤消许可证。
出版的期刊,按规定还必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版本记录。其内容包括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连续出版物号(领有国际标准刊号的期刊,还应标明国际标准刊号),刊登广告的期刊还要刊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
三、期刊的连续出版物号
期刊的连续出版物号由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和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组成。适用于期刊、报纸、年度出版物等,以前叫做“刊号”。它是一种期刊作为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的标志。从1987年7月 1日开始,我国的期刊出版实行了“中国标准刊号制”。2001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在次年的6月1日实施,代替1989年实施的GB/T999-1988。
每种期刊只许有一种版本,期刊的不同版别、文种均须另行取得连续出版物号,一刊一号。
国内连续出版物号由四部分组成:
国别号+省市号+期刊登记号+分类号
如《新华文摘》的连续出版物号是
CN 11 — 1187 / Z
国别号 省市号 期刊登记号 分类号
CN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规定的中国国别代码。我国期刊刊号的这部分都是相同的,所以,常有人称公开出版的期刊为“带有CN号”的期刊。
期刊登记号由三组数码组成,三组数码之间以“—”和“/”相衔接,前一组由2个数码组成,为地区代码,中间—组由4个数码组成,是期刊的登记编号,后边的英文字母和数字是期刊的分类号。例如CN41-1254/G4。
分类号由一至两个字母构成,以斜线“/”与期刊登记号隔开。它是《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的大类或二级类目的代号,如P为天文学、地球科学类,TL为原子能技术类等。
所以看《新华文摘》的连续出版物号第一部分CN是国别代码:第二部分前一组数码11为北京代码,表明该刊是在北京出版的,后一组数码1187是该刊的登记编号。第三部分,即斜线后的z说明是综合类。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译自其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ing。其国际中心是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即ISDS(international series data system),设在巴黎,提供ISSN国际登记工作。我国国家中心设在北京国家图书馆内。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标识+连续出版物号”组成。标识即ISSN,连续出版物号的组成是:期刊序号(前七位数字)+校验码(后一位数字)。如《新华文摘》的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是:ISSN l001-6651
其中第一部分ISSN为标识,第二部分1001—6651这8个数码,前7个数码1001-665是《新华文摘》的序号,后一个数码1是校验号。
校检号,用来校检期刊序号是否书写打印有误。这8个数码分作前后两段,两段之间以“—”隔开。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和“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两部分组成,中间用一横线隔开。横线之上是“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横线之下是“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两者组成一个完整的“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例如:《新华文摘》的“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是:
ISSN l001-6651
CN 11—1187/Z
按规定,“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应印于期刊每期固定的明显位置、版权页上。
四、期刊的条形码
在商品包装上,在挂号邮件上,在图书封底上,常常看到黑白相间的线条标志,这叫作“条形码”。它是一种“印刷型机读文字”,表示物品分类和其他相关信息。只要用电脑扫描器扫描一下条形码,就可以识别货物的真假、自动记账、计算库存量和销售量,进行各种管理工作。上世纪40年代产生的条形码(bar code),已为各种商品普遍采用。时至今日,如无条形码的商品,就难以进入国际市场。现在通用的是EAN条形码(European Article Numbering),1983年,ISDS——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series Data System)与EAN签署协议,从而为“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开辟了使用条形码之道。
国际标准刊号ISSN/EAN条形码的结构顺序如下:
EAN期刊标识:977
ISSN号:除去其8位数码中最后一位数码校检号,即8位数的前7位数码为ISSN号。
顺序变化位:两位数字。
校检号:以上12位数字计算而成。
附加码:两位数字,以之识别期号。
例如在《出版广角》期刊2006年第五期的条形码上,有上、中、下三行数字,上面一行数字ISSN l006-7000是该刊的“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中间的数字“05”代表刊期(第5期),是附加码;下面的数字“9771006700003”前三位“977”是EAN期刊标识,后面紧接的7位数字“1006700”是该刊的ISSN号,其后的“00”是顺序变化位数字,最后的数字“3”是校检号。
条形码正是以“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为基础的。西方国家的期刊,早已实行条形码ISSN/EAN。我国也已从1994年起普遍采用。
五、期刊的增刊和合订本
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
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
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
期刊出版增刊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内容出版,不得擅自增改,也不得以委托、承包或类似方式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编辑出版。
六、期刊出版电子系统
平面媒介出版已经告别传统的铅与火的时代而迎来了以数字化为基础的光与电的时代。和出版紧密相关的就是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的印前图文信息处理技术,即电子印前信息处理(制版)技术。它是一种采用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来处理书报刊印前作业的全部加工过程,包括电子排版、电子分色、电子组版、彩色打样(包括黑白打样)。其中文字、图形、图像版面信息电子印前处理是关键。用微型计算机加上适当的辅助设备完成全部出版过程包括设计、排字、图像分色、拼版处理、制成胶片或制版等环节,这一技术被称为桌面出版(DTP,desktop publishing)。但是桌面出版不具有网点复制、多色印刷、上纸印刷、装订、加工等书报刊印制工序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环节,所以桌面出版最准确的叫法应该是“电子排版与成像”。这些都是现在的期刊等平面出版离不开的技术系统。
桌面出版系统(desktop publishing system)的主要构成部件是计算机、图文输入设备(键盘、扫描仪、鼠标等)、输出设备、光栅图像处理器(RIP)、电子出版软件(文字处理软件、图形制作软件、图像制作软件、版面设计软件、图文拼版编排软件、字库等)。桌面出版系统输出分辨率较低(300—800dpi)。
彩色电子出版系统(CEPS,color electronic prepress system),又名彩色电子印前系统、电子印前处理系统,指的是以通用的电子出版软件和硬件为基础,构成的一种能够处理彩色图像的开放式系统。由文字录入编排系统、彩色图像处理系统(CIPS)、彩色管理系统(CMS)、彩色拼版组版系统、网络系统(network system)、整版输出系统组成。彩色电子出版系统以计算机工作站或高档计算机为基础,配有标准接口与标准界面,可以和不同厂家、不同型号的输入输出设备相连接,加上相应的电子出版软件,就可以构成不同档次与功能的桌面出版系统。其输出分辨率可以保证到800—3600dpi。现在多采用彩色电子出版系统来出版期刊。
七、关于涉外合作期刊出版和经营
中国的期刊市场是逐步开放的,而且开放的速度并不慢。有人对中国政府不开放编辑业务耿耿于怀,可是不开放编辑权不仅有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而且有保护本土文化方面的考虑。其实在全世界140多个世贸组织成员中只有70国家承诺开放出版物编辑业务。人们看到东欧开放编辑权的结果是大多数期刊落入西方传媒集团的控制之中。任何国家都不希望自己的期刊控制在别人手中,也不希望自己的期刊都是由外国人来做总编辑。
不过编辑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不管是国有、民营还是海外资本,都可以进入期刊市场;但投资的领域只能在经营领域,不能染指编辑业务和人事权。
在现行政策框架内,投资期刊模式主要有版权合作、经营权租赁和共同投资三种。
1.版权合作模式
版权合作模式是国际品牌期刊进入中国的主要模式,有两种:一是中方期刊出资购买国外期刊的版权。采用这种模式的案例极少。—种是国外期刊以版权作为投资,与中方期刊合作。目前业已发生的版权合作案例绝大多数是这种模式。对于这种出版模式,国家有明确规定说,涉外版权合作,是指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正式期刊,在不改变期刊名称、办刊宗旨和主办单位的情况下,通过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签订合同,由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定期向我方提供其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合作行为。涉外版权合作期刊,不是我方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共同合作办刊。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合作,应按新办期刊程序向新闻出版署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同时提供原审批机关的批件和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签订的版权合同(复印件)。经新闻出版署批准的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版权合作的期刊,可以“本刊与××(国家)××杂志或出版机构进行版权合作”字样在期刊封面上刊出。其中“××杂志或出版机构”可用英文或其他外文,但字号必须明显小于中文期刊名称。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不得以中文或外文将与其进行版权贸易的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在期刊封面上刊出。
2.经营权租赁模式
经营权租赁模式是目前国内资本进入期刊市场的主要模式,例如诚成文化集团出资租赁《希望》期刊20年经营权,也有一些境外资本采用此种模式投资期刊。一本期刊经营权租赁的每年费用大多在12万元人民币到50万元人民币之间。经营权租赁模式虽然已经运行了几年,但以前此种模式得不到法律保护,双方所签合同大多为无效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受损的都是投资方。新政策出台之后,经营权租赁模式已经纳入政策允许范围之内,投资者的权益将得到法律保护。采用经营权租赁模式的投资具体操作中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保留原刊物的采编队伍,投资方只出钱不出人,或只出经营人员。这种方式是投资业已成功刊物的主要模式。一种是不保留原有采编队伍,由投资方和刊号方共同重新从市场上招聘新团队,这种方式主要用于投资不成功刊物和“垃圾”刊物。多数投资都是采用后一种方式。
3.共同投资模式
共同投资模式也有两种:一种是投资方以资金入股,刊号方以刊号资源和期刊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入股,两家共同投资期刊。实质上是投资方以资金换取了期刊的部分股权。一种是投资方与刊号方共同出资,刊号方除了以刊号入股以外也投入一定的资金,后一种模式投资的往往是新刊。由于政策的限制,共同投资的模式在过去采用的不多。如今政策已经解禁,对投资方的股权比例已有规定,预计今后共同投资模式将会大行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