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我国《继承法》把“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按照法律的规定,你同事与他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不能再继承他的遗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