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包括:
(1) 企业;
(2)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3) 个体工商户;
(4) 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对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 ... ...
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3、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4、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5、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6、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2、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3、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再之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