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首先你这个问题是房产企业”甲供材“的问题,没有取得合法的建筑材料发票是不行的,应当补开发票,否则,不能计入房产开发成本。
第二,如果取得所购材料增值税发票,要按照发票全额(材料款+税金)入账,记入”工程物资“科目中,施工方时,记入借:预付账款 贷:工程物资 (这种前提是,施工方进行总包方式)。
第三,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负税义务与方式一致。所以,存在纳税风险。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房地产企业并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材料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时不必理会,依价税合计全额入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