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中重的行为能否

2025-03-09 08: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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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刑法中行为的理论必须要解决如下问题:①将忘却犯如何能包含其中。②如何统合出一个作为与不作为的上位概念。③主观罪过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能否被包含在行为之中,构成行为的概念。在犯罪构成四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剥离主观要素的。这种“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的行为,即危害行为[7]。把行为主客观面相剥离是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做法,是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者的追求,是一种对主观违法要素的否定。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有三个特征,即有意性、有体性、有害性。如上所提到的三个问题,忘却犯乃过失犯罪与不作为犯罪之竞合,而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对行为的定义中的“有意性”和“有体性”就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说的“有体性”是指人的身体活动,乃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的统合,应当包括作为与不作为,那么第二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有害性”这一特征在非常抽象、实质的视野下解决了一般社会行为与刑法上有害行为的界限。“有意性”中的意识,指的是单纯支配行为人实施身体活动的意识,与主观罪过无关,这就解决了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分离,从而为主客观统一的犯罪行为奠定了基础,也为违法与罪责的分离,提供了可能。因此,对危害行为的定义,通说理论是十分科学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