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法律问题想请教!!!

2024-12-16 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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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生效民事判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应当由一审法院执行的执行依据,因此,银河公司应当向作为一审法院的某市甲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不应主持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因为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争议已经被生效判决确定,执行机关非依审判监督程序,不得任意变更。

(3)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来的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不予恢复执行。因此,此时只能责令大明公司支付未履行的5000元,即生效判决中确定的2万元减去已经支付的1.5万元。

(4)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故此时甲区法院应当恢复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

回答2:

岳辉的回答完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