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明文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有十六条,分别分布在《刑法》的总则和分则中。
一、《刑法》总则中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十一条四大类:
①关于《刑法》适用范围中的规定。刑法第十条规定,对在国外犯罪,依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如经外国审判,在外国已受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②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中的规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再如第二十条规定的,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他免除处罚的规定还有《刑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预备犯、第二十四条关于中止犯、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第二十八条关于胁从犯的处罚的规定。
③关于刑罚种类中的规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④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免除处罚的规定。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犯罪较轻的自首分子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刑法》分则中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有五条,分别是:
①《刑法》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②《刑法》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行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③《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关于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④《刑法》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⑤《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关于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免予刑事处罚不能视为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就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因法定情况不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和无罪判决的区别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免予刑事处罚所依据的是《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而无罪判决所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一个是实体法,一个为程序法。
二、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从《刑法》第三十七条我们可以知道,免予刑事处罚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不需要判处刑罚。只有当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时,才能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概括性条件的随法选择。法律规定应当免除刑罚的,必须判决免除刑罚.
简言之,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通俗地说就是有犯罪前科。
而无罪判决的法律后果是:当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无罪,当然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不受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