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第十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
澳门特区区旗、区徽的底色是象征和平与安宁的绿色,上面绘有五颗呈弧型排列的五 角星,象征着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莲花、大桥和海水,则象征着澳门的自然地理特点和自然景观,寓意澳门四周是中国的领海,寄托着澳门回归祖国后一定能保持稳定发展 的美好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