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民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列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决定事实、理由依据; (三)事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情况; (五)律、行政规规定其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由行政机关负责签名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期 望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