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可以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一年的期限从第一次处罚时开始计算;
2、必须是持证人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含两次)时,发证机关可以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3、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被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