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2024-12-17 06: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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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
  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
  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二、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初始直接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的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不满足资本化条件)
   在建工程等(满足资本化条件时)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三)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1.折旧政策
  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应注意的是: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扣除承租人担保余值。
  2.折旧期间
  如果能够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四)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在实际发生时,通常计入当期损益。
  (五)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等)。
  (六)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1.返还租赁资产
  如果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长期应付款(担保余值)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如果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继续支付租金等。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返还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按租赁协议规定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
  借:长期应付款(购买价款)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等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三、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计提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收入。
  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四、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租赁债权的确认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
   营业外支出(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营业外收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

回答2:

新会计准则第11-17条规定:
1、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 或“在建工程”科目),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2、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 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科目)。
3、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4、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5、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或其他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